各单位、各部门: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)规定,2017年7月1日起,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如下管理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17年7月1日起,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学校纳税人识别号,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学校的纳税人识别号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报销。
二、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,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(不得有“办公用品”“食品”“生活用品”“办公耗材”等项目)。
单 位 名 称: 兰州文理学院
纳税人识别号: 620102438002350
地址及电话: 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400号; 0931-8685424
开 户 银 行: 中国建设银行兰州民航支行
银 行 账 号: 62001390020050309815
附 件:![](/_upload/article/images/7f/db/0cab879345abab85e62e6e72abcc/bfdf3a26-73ae-4a99-918e-c75115df41fa.gif)
财务处
2017年6月1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