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首页  通知公告

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

2017-06-20 来源:兰州文理学院-财务处 浏览:3131

各单位、各部门:

 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)规定,2017年7月1日起,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如下管理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 一、自2017年7月1日起,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学校纳税人识别号,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学校的纳税人识别号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报销。

  二、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,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(不得有“办公用品”“食品”“生活用品”“办公耗材”等项目)。

 

单 位 名 称:     兰州文理学院

纳税人识别号:    620102438002350

地址及电话:      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400号; 0931-8685424

开 户 银 行:     中国建设银行兰州民航支行

银 行 账 号:     62001390020050309815

附    件: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.pdf

 

 

 

财务处

2017年6月19日

Copyright   © 兰州文理学院财务处 all rights reserved 
地址: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北面滩400号 邮编:730000 陇ICP备14001863号-1